(2015)睢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朱秀莲与被告朱国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莲,朱国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42号原告朱秀莲,女,1949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河堤乡麦糠王村。委托代理人王北京,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国红,男,196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睢县河堤乡孔庄村。委托代理人张红宇,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秀莲与被告朱国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秀莲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秀莲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国红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秀莲负担。审 判 长 李相龙审 判 员 赵长永代理审判员 聂 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