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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朱秀莲与被告朱国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莲,朱国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42号原告朱秀莲,女,1949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河堤乡麦糠王村。委托代理人王北京,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国红,男,196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睢县河堤乡孔庄村。委托代理人张红宇,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秀莲与被告朱国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秀莲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秀莲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国红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秀莲负担。审 判 长  李相龙审 判 员  赵长永代理审判员  聂 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