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34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全进重工(天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黄学建、利辛县鼎盛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进重工(天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黄学建,利辛县鼎盛建材有限公司,武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3498-1号原告全进重工(天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东江路5635号。法定代表人赵在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杨,天津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学建。被告利辛县鼎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利辛县巩店镇永昌村。法定代表人黄学建。被告武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全进重工(天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学建、利辛县鼎盛建材有限公司、武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全进重工(天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进重工(天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进重工(天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76元,减半收取633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