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士军与王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磁民初字第00673号原告王士军。委托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付鹏。原告王士军与被告王付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士军的委托代理人王春和和被告王付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士军诉称,2014年11月15日,被告王付鹏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8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不还款。诉请本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8000元。被告王付鹏辩称,借款是事实,也同意还款,但因答辩人的钱已投资出去,目前无能力还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被告出具借据向原告借款38000元,借据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庭审中被告也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确原告诉请的借款应由其本人偿还。以上为本案事实,均有相应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38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为凭,被告也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故双方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出具的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依法可随时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付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士军借款38000元。案件受理费750元,保全申请费400元,均由被告王付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云广代理审判员苏旗人民陪审员张策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田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