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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黄山市皖建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李立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皖建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李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481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皖建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唐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立民,男,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2014)屯民二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立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立民存款8009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余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