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四刑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车超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四刑执字第821号罪犯车超,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原住址吉林省长岭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0日作出(2007)长刑一终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车超犯故意杀人、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万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将车超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13年1月将车超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车超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9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车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1万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车超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大卓审判员 高振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