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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文会与张铁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会,张铁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张文会,男,生于1974年4月21日。被执行人张铁牛,男,生于1970年7月11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杨玉良,任总经理。张文会诉张铁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文会122000.00元(其中50765.83元支付给张文会,71234.17元支付给张铁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张文会22137.29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434元,全部由张铁牛负担,执行费2062元。判决生效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张文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后,责令其限期交付案件执行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向本院交付了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44137.29元,申请执行人张文会已领取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海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