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狄浩弟、缪玉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狄浩弟,缪玉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钱平。被执行人狄浩弟。被执行人缪玉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鹿商特字第35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对被执行人狄浩弟、缪玉连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浙南农副产品中心市场1区315室的房产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变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狄浩弟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浙南农副产品中心市场1区315室(所有权证号:269507,建筑面积:159.87平方米)的房产。二、依法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狄浩弟名下的上述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汤海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叶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