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叶艇与郑伟、王士法、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叶艇,郑伟,王士法,蒋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52号原告:陈叶艇,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郑伟,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被告:王士法,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被告:蒋欣,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叶艇与被告郑伟、王士法、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叶艇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叶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叶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叶艇负担。审判员 孔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安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