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行立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安守业与呼兰区利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守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哈行立字第10号起诉人安守业,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街道办事处裕强村袁家屯。2015年5月25日,本院收到安守业诉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及利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起诉状。同年6月1日,收到其补充的材料。安守业称,2011年3月28日,经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及利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同意,呼兰区人民政府拆迁办、执法局等部门对其房屋实施了强拆。安守业请求法院调查并判令呼兰区人民政府及利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拆迁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2011年3月28日,安守业房屋被拆,起诉期限应从2011年3月28日起计算,因此本案已超过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安守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王伟臣审判员 李彦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仇长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