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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宪志诉被告辽宁金辉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市东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侯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宪志,侯博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2052号原告王宪志。辽宁金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定强。沈阳市东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法定代表人苏恩惠。被告侯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宪志诉被告辽宁金辉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市东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侯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宪志撤诉。诉讼费925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马红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