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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青岛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399号原告青岛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葛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增善,系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钰靖,系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国,男,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田俊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