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执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唐义平与涂瑜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义平,涂瑜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唐义平,女,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涂瑜凯,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义平与涂瑜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9415.48元,已执行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自愿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梅审判员 杜志鹏审判员 张俐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江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