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安徽盛华晟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盛华晟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582号原告:安徽盛华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燕,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家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盛华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家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鲍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