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连琴与谷云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琴,谷云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李连琴。被告谷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琴诉被告谷云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连琴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连琴负担。审判员 丁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兴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