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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果枝与戚亚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22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6年7月14日出生。原告委托代理人任二涛,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戚某某,男,汉族,1986年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程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