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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少民初字第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朱某与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少民初字第0132号原告朱某。被告时某甲。原告朱某诉被告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钧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被告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2005年X月X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女时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不好,被告有家暴和吸毒行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现在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时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将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中自己的份额充抵离婚后时某乙的抚养费,至其十八周岁时止。被告时某甲辩称,原告的陈述部分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被告没有家暴和吸毒行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自由恋爱,于2005年X月X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女时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4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告朱某与被告时某甲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原告曾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虽经调解和好,但双方未真正修复感情,导致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就此认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双方婚生女时某乙的抚养问题,因其平时与被告时某甲及其家人共同生活,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且原告朱某无固定的收入来源及住所,故判令其继续由被告时某甲抚养更有利于时某乙的健康成长。关于时某乙的抚养费问题,本院根据时某乙的实际需要,结合本地的平均生活费水平及原告尚无固定工作的情况,参照连云港市2015年146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酌定原告朱某每月给付时某乙抚养费45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关于原、被告共同财产,双方均不要求本院处理,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朱某与被告时某甲离婚。二、原告朱某与被告时某甲的婚生女时某乙由被告时某甲抚养,原告朱某自2015年6月起每月支付时某乙抚养费45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120元,由被告时某甲承担120元(因原告已交纳,被告应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审判员 刘 钧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芳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依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