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卢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胡某某,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208-2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男,1963年6月生,汉族,上高县人,住敖山。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锦江镇锦南村。被执行人:况某某,女,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上泗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某某、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某某、况某某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某某、况某某要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胡某某、况某某在银行存款6600元及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敏然审判员 袁水福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美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