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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海峡银行福安支行与福安市万博电机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福安市万博电机配件有限公司,福建省华亿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盛佳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林新祝,彭小真,黄峰,郭惠淑,陈祥春,林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富阳路“水岸明珠”商住大厦裙楼一、二层。负责人林锋,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恒杰、林鹏,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福安市万博电机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南下城河13号荣宏世家17层A712号。法定代表人彭英霞,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华亿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阳头广场127号广益街1号楼11单元。法定代表人黄峰,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安市盛佳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阳乡溪东村白塔宫下。法定代表人陈祥春,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新祝,男,住浙江省杭州市。被执行人彭小真,女,住浙江省温州市。被执行人黄峰,男,住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郭惠淑,女,住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陈祥春,男,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晓静,女,住福安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安市万博电机配件有限公司、福建省华亿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盛佳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彭小真、黄峰、郭惠淑、陈祥春、林晓静、林新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林晓静、陈祥春在本案诉讼前已将所有财产抵押工行、兴业和个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处置被执行人林晓静、陈祥春抵押工行、兴业和个人的财产需要一定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初字第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龚靖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