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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汉来与沈阳瑞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汉来,沈阳瑞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948号原告李汉来,男,1963年8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瑞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西路26号甲16-9门。法定代表人叶焕雨,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汉来与沈阳瑞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汉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聂 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