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终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大伟与天津晶丹奇食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伟,天津晶丹奇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1570号申请执行人王大伟。被执行人天津晶丹奇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少岐。申请执行人王大伟与被执行人天津晶丹奇食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私下解决完毕,申请人向本院表示自愿撤销(2015)武民二初字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民二初字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任树森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付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