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民申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苟必聪、祝章英与宝兴县中坝花岗石厂、宝兴县灵关镇人民政府、舒启华、舒乾斌、苟全伟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苟必聪,祝章英,宝兴县中坝花岗石厂,宝兴县灵关镇人民政府,舒启华,舒乾斌,苟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8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苟必聪,男,汉族,1946年11月1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祝章英,女,汉族,1944年1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苟全博,男,汉族,1971年11月17日出生,系苟必聪、祝章英之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宝兴县中坝花岗石厂。住所地:四川省宝兴县灵关镇中坝村。法定代表人:舒启华,该厂厂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宝兴县灵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宝兴县灵关镇。法定代表人:杨志国,该镇镇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舒启华,男,汉族,1948年12月30日出生。一审第三人:舒乾斌,男,汉族,1969年11月6日出生。一审第三人:苟全伟,男,汉族,1973年2月2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苟必聪、祝章英因与被申请人宝兴县中坝花岗石厂、宝兴县灵关镇人民政府、舒启华、一审第三人舒乾斌、苟全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雅民终字第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苟必聪、祝章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钟均成代理审判员  刘冰柔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叶昌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