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四川省弘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黄勇、张晓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弘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黄勇、张晓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字第378号申请人:四川省弘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黄勇、张晓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二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晓清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至广汉市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邓帮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和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