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二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吕祥申、安徽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吕祥申,安徽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二初字第00188号原告: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鲁,安徽省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吕祥申。被告:安徽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丙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吕祥申、安徽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47元,减半收取17373.5元,由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关德全代理审判员 王世春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鲍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