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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与谢平儿、谢清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谢平儿,谢清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代表人彭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志珍,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谢平儿。被告谢清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诉被告谢平儿、谢清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于2015年6月2日以“被告谢平儿、谢清儿已向我行归还所有欠款和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以“被告谢平儿、谢清儿已向我行归还所有欠款和利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3元,依法减半收取1106.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负担,财产保全费958.1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贺红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杜燕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