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建生与颜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生,颜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199号申请执行人:杨建生,男,1966年4月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长集镇。被执行人:颜和平,男,1956年9月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六安市金安区。申请执行人杨建生与被执行人颜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六民一终字第005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彦和平账户存款28万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