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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民初字第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瑞祥与被告如皋市九华镇人民政府、傅怡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瑞祥,如皋市九华镇人民政府,傅怡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0117号原告马瑞祥。委托代理人邵秀峰,如皋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如皋市九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如皋市九华镇九华居34组。法定代表人孙康,镇长。委托代理人丁进尧,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媛娟,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怡冰在本院审理原告马瑞祥与被告如皋市九华镇人民政府、傅怡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马瑞祥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瑞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瑞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0元,由原告马瑞祥负担。审 判 长  许夕坤代理审判员  邓黎明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葛洲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