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刑财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盗窃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刑财执字第00055号被执行人杨某,男,1997年3月21日出生于甘肃省正宁县,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杨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2月28日作出(2014)碑刑初字第00732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杨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对该判决中的罚金部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元,本院已依法上缴国库,被执行人杨某的罚金刑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碑刑初字第0073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杨某的罚金刑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董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