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137号原告:彭某,女,汉族,1988年9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彭展峰,系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汉族,1981年12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高敏强,系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宁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吴芷琳,于××××年××月××日生育次女吴某甲。婚后,被告极少关心原告,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也没有陪同原告进行产检;原告更发现被告有吸毒行为,也未尽对两名女儿照料的责任。总之,被告没有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告认为,与被告的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为此,原告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吴芷琳(长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儿吴某甲(次女)由被告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所抚养女儿的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在庭审中补充:如由原告抚养次女吴某甲,被告抚养长女吴芷琳,考虑到原告要外出工作,父亲又患病,母亲精力有限难以帮助原告照顾孩子,而女儿吴某甲较吴芷琳年幼等情况,原告主张被告另行按每月2500元标准支付吴某甲的抚养费及雇请保姆的费用直至吴某甲年满五周岁。关于探视权,被告可随时探视原告直接抚养的女儿。被告答辩称:(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二)对于抚养权问题,被告主张长女吴芷琳由被告抚养,次女吴某甲由原告抚养。在此前提下,考虑到原告的情况,被告同意支付35000元作为补偿给原告。(三)关于探视权,原告可随时探视被告直接抚养的女儿。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原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结婚证2本(原件),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4.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的长女吴芷琳于××××年××月××日出生、次女吴某甲于××××年××月××日出生。5.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用以证明:原告的生育情况。6.佛山市南海区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书(原件),用以证明:原告已经进行了节育手术。7.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沥北幼儿园出具的证明(原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吴芷琳现已就读幼儿园。被告提交证据如下:8.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用以证明:两名婚生女儿的户籍地在被告,根据需要可将长女吴芷琳接回户籍所在地就读。9.照片及微信朋友圈截图(均为打印件),用以证明:被告与长女吴芷琳平时相处愉快,并关心、照顾长女,而次女吴某甲经常与原告母亲一起生活,故由被告抚养长女更为妥当。经质证,当事人发表意见如下:被告认为:对证据1-7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原告认为: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9中照片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9中朋友圈截图照片的证明内容不予确认,该截图照片不能证明被告尽到了父亲的责任。经审查,本院对原、被告均无异议的证据1-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吴芷琳、××××年××月××日生育次女吴某甲。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本院对原告此项诉请予以支持。关于长女吴芷琳、次女吴某甲的抚养权及抚养费、探视权问题,原、被告对各抚养一名女儿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由何方抚养长女,何方抚养次女的问题。综合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两名女儿的年龄及生活情况,以及被告自愿一次性支付35000元给原告作为雇请保姆帮助原告携带次女的费用等,本院酌定长女吴芷琳由被告抚养、次女吴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自行承担;被告另外支付雇请保姆照料次女费用35000元给原告。对于探视权的问题,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随时探视对方抚养的女儿,本院予以确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双方离婚后,应经常与对方所抚养的女儿进行亲子沟通,消除因父母离异对女儿吴芷琳、吴某甲造成的影响,同时原、被告亦应协助对方探视女儿,共同维系亲子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吴某离婚。二、离婚后,婚生女儿吴芷琳由被告吴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三、离婚后,婚生女儿吴某甲由原告彭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四、原告、被告可随时探视对方抚养的婚生女儿吴芷琳、吴某甲,每次探视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对方协商确定。五、被告吴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补偿款35000元给原告彭某。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