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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海鑫烨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杨慕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鑫烨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杨慕依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361号申请人上海鑫烨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杨慕依。申请人上海鑫烨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烨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慕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鑫烨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1626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1、仲裁期间杨慕依提供的春节放假安排没有加盖公司印章,该证据是伪造的。2、鑫烨公司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是由于杨慕依没有提供身份证,而且员工离职应当提前通知,而杨慕依是当天通知即离职,给鑫烨公司造成损失,因此本案中存在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形。鑫烨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为支持其申请,向本院提供春节放假安排两份,手写帐号的字条、电子银行回单、规章制度、通知函、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协议书、工作汇报各一份。被申请人杨慕依答辩称:杨慕依一进公司就提供了身份证,离职时已在2015年1月24日提前通知了。杨慕依仲裁期间提供的春节放假安排是由同事在公司里拍下来的,这份春节放假安排是张贴在公司里,张贴时就没有盖公章,是真实的。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鑫烨公司主张杨慕依仲裁期间提供的春节放假安排是伪造的,以说明杨慕依离职时未提前通知。但本案中裁决的是工资、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杨慕依离职时是否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不影响用人单位是否需承担裁决确定的义务,因此春节放假安排不属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鑫烨公司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案中,鑫烨公司以杨慕依陈述不真实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亦不符合前述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至于鑫烨公司认为杨慕依应赔偿损失,鑫烨公司应另行主张。根据上述分析,本院确认鑫烨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鑫烨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1626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鑫烨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代理审判员  倪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文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