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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孟宪磊与张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保字第33-1号申请人孟宪磊,男,35岁,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洋,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猛,男,34岁。申请人孟宪磊与被申请人张猛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孟宪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猛购买的北京兴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XX区XXXX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X室和X区X号楼X单元XX室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孟宪磊已向我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孟宪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北京兴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XX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室、X区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孟宪磊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路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