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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初字第6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兵与吴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兵,吴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6182号原告:张兵,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李顺奎,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万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28日,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系绵阳市鑫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兵诉被告吴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兵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原告张兵承担。审 判 长  张梓入人民陪审员  陈家丰人民陪审员  李典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唐桌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