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民初字第6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兵与吴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兵,吴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6182号原告:张兵,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李顺奎,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万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28日,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系绵阳市鑫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兵诉被告吴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兵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原告张兵承担。审 判 长 张梓入人民陪审员 陈家丰人民陪审员 李典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唐桌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