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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叠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叠民初字第221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王思璇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思璇负担,另1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王思璇。审判长胡艳华代理审判员邓选鹏人民陪审员粟喜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侯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