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中法刑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敏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敏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刑执字第870号罪犯王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王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与5月25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止2015年3月15日,罪犯王敏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4年3月、9月、2015年3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远辉审判员 陈永浩审判员 黎永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晓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