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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兴山立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兴山立民初字第00001号起诉人周某,职员。2015年6月5日本院收到周某的起诉状,请求判令与王某离婚。经审查,本院认为,王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兴山县峡口镇居委会*组,身份证号码:××)未曾在户籍所在地居住过,经常居住地不在兴山县范围内,原告住所地亦不在兴山县范围内,本院对起诉人周某的起诉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周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