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兰州连华煤业有��公司与民和新宇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兰州连华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旭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民和新宇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莹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兰州连华煤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和新宇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民和新宇硅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连华煤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民和新宇硅业有限公司工商档案及土地使用权证进行了查封(冻结),并多次对被执行人民和新宇硅业有限公司存款账户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账户内无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有诚审判员 白锦平审判员 刘积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邓海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