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泽林与张大群、张晓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48号原告王泽林。被告张大群。被告张晓平。被告李文改,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林与被告张大群、张晓平、李文改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泽林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泽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王泽林承担。审判长艾兵审判员谷中合审判员彭金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黄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