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砀民二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本向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本向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179号原告: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法定代表人:凌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若汉,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高荣,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本向,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原告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英鸭业公司)与被告王本向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判员彭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英鸭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高荣、被告王本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强英鸭业公司诉称:2012年6月6日,强英鸭业公司与王本向签订了《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联营养殖合同书》及补充合同文件,约定:由强英鸭业公司提供鸭苗共计6000羽,王本向负责养殖;联营种鸭所需饲料统一由强英鸭业公司提供,并约定结算价格;合同终结,王本向须还清联营该批种鸭强英鸭业公司投入的饲料等其他款项。现双方的合同已履行终结,该批种鸭已淘汰,经双方2014年6月7日对账结算,王本向尚欠强英鸭业公司饲料款共计192636.76元。强英鸭业公司与王本向签订了还款承诺协议书,约定王本向2014年6月30日前还款15000元,2014年12月底前还款20000元,2015年底还款50000元,2016年6月30日还款20000元,2016年底还款30000元,剩余款项57636.76元于2017年12月30日还清。但王本向违反约定,不履行协议。为维护强英鸭业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诉讼要求判令王本向偿还饲料等款192636.7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王本向辩称:1、与强英鸭业公司联营养鸭是事实,在养殖期间,因强英鸭业公司提供的防疫药品及技术支持不当,导致鸭子死亡率高;2、2013年的龙卷风把王本向的两个鸭棚刮坏了两次,砸死了不少鸭子,鸭子受到惊吓,造成产蛋率下降,强英鸭业公司承诺如果有国家的受灾补贴,就补偿给王本向,但是后来国家的受灾款都给了强英鸭业公司,没有补偿给养殖户;3、由于受灾造成养殖亏损,强英鸭业公司承诺继续给王本向鸭苗,用第二批养殖鸭子的收益来偿还第一批养鸭所欠的款项,在这种条件下,王本向给强英鸭业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协议书。但后来强英鸭业公司至今也没有给王本向提供第二批鸭苗。基于以上原因,王本向没有能力偿还欠款,请驳回强英鸭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强英鸭业公司是2007年11月15日依法经过工商登记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种鸭养殖、孵化及鸭苗、鸭肉、鸭蛋、饲料销售。2012年6月6日强英鸭业公司与王本向签订《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联营养殖合同书》及《强英种鸭联营养殖合同书》四份附件和承诺书,合同主要条款约定:强英鸭业公司投放给王本向种鸭苗6000羽饲养;饲养过程中强英鸭业公司提供疾病防疫药品及饲料;种鸭产蛋后强英鸭业公司按合同约定负责回收种鸭蛋,淘汰的种鸭由强英鸭业公司按约定进行回收;疾病防疫药品及饲料费用由王本向支付等条款。在联营养殖期间,双方约定于次月的10日进行对账结算,至2013年9月10日联营养殖合同终结时,经强英鸭业公司财务核算,王本��欠强英鸭业公司饲料等款241067.07元。2014年月6月7日,经强英鸭业公司与王本向最终结算,确认王本向仍拖欠强英鸭业公司192636.76元。强英鸭业公司与王本向签订了还款承诺协议书,王本向承诺于2014年6月30日前还款15000元,2014年12月底前还款20000元,2015年底还款50000元,2016年6月30日还款20000元,2016年底还款30000元,剩余款项57636.76元于2017年12月30日还清;如王本向不能按承诺按时足额偿还欠款,王本向自愿承担诉讼、利息等相关费用。但王本向对到期欠款至今仍未偿还。庭审期间,强英鸭业公司当庭申请按还款协议的约定判令王本向偿还到期欠款35000元,并撤回了其他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联营养殖合同书及附件、联营对账单、还款承诺协议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2年6月6日,强英鸭业公司与王本向签订的《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联营养殖合同书》及《强英种鸭联营养殖合同书》附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的联营养殖合同终结后,按照王本向出具的还款承诺协议约定,王本向拖欠强英鸭业公司到期欠款3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对强英鸭业公司要求王本向偿还到期欠款3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强英鸭业公司当庭自愿撤回对王本向未到期欠款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王本向的抗辩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本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欠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8元,由王本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 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馨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由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