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民一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永诉被告董朝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永,董朝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一初字第2057号原告王国永,生于1948年。被告董朝旭,生于1971年。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原告王国永诉被告董朝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董朝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保全费206元,共计338.5元,由原告王国永承担。审 判 长 张继先审 判 员 王旭光人民陪审员 刘会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晓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