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正勇与被执行人夏先武、简贵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勇,夏先武,简贵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李正勇,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夏先武,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简贵学,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土家族,系夏先武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如下义务:1、向李正勇赔偿款项人民币189254.1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2739元;3、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履行完毕。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夏先武、简贵学履行45000元后再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夏先武、简贵学每月向李正勇支付3000元到5000元,但每年最少支付5万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思南县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书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茂江代理审判员 田 勇代理审判员 谭仕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