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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执字第9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波与黄利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波,黄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982-1号申请执行人陈波,男,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黄利,男,汉族,1967年4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陈波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46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55350元,执行费37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利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育苗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陈波为该房屋的第二位抵押权人),但因该房屋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已先行查封,本院无法处置。现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陈波申请执行黄利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涂 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其他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5年6月5日执行员:张岚、张媛媛、代志军记录人:涂莎张岚:申请执行人陈波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46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55350元,执行费37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利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育苗路14号1栋1单元2楼4号房屋(陈波为该房屋的第二位抵押权人),但因该房屋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已先行查封,本院无法处置。现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拟裁定终结陈波申请执行黄利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妥否?请合议。张媛媛:同意。代志军:同意。合议结果:终结陈波申请执行黄利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