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赵六虎申请渑池县普田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六虎,渑池县普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83号申请人赵六虎,男,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宜阳县。被执行人渑池县普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本院在执行赵六虎申请执行渑池县普田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查封陶粒沙50吨,目前正在处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书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