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春星与秦四宜劳务合同纠纷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东执字第846号申请执行人赵春星。被执行人秦四宣。申请执行人赵春星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秦四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标的为4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四宣所欠申请执行人赵春星赔偿款450元已全部付清。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春星与被执行人秦四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