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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82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徐发芳。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发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拥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查 琴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