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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超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妙群、吴国强、罗英、冯桂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超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妙群,吴国强,罗英,冯桂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211号原告:广州市超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黄鉴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江秀英,是原告法务。被告:胡妙群,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吴国强,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罗英,住广西田林县。被告:冯桂潮,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超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妙群、吴国强、罗英、冯桂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已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超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广州市超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雪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蒋风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