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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2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财根与王莉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财根,王莉旦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2329号原告朱财根。委托代理人陈仕传。被告王莉旦,身份证号码330121196911068120,女,1969年11月6日,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油树下社区5组13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财根诉被告王莉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朱财根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莉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财根撤回对王莉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12元,减半收取2056元,由朱财根负担。审判员  戴永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