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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初字第4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杨玉清与庞文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清,庞文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4112号原告杨玉清。被告庞文树。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4112号原告杨玉清与庞文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清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玉清负担。审 判 长  刘连瑞审 判 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杜士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崔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