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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温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温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345号原告张某。被告温某甲。原告张某诉被告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芝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温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温某乙,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不好好工作,喜欢赌博,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照规定支付抚养费,现有万和嘉园房子一套,请求判于儿子温某乙名下。被告温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还要好好地过日子。原告说的不是事实,我好好工作了,也没有赌博。假如离婚孩子由我自行抚养,我有条件让我孩子健康成长,出去外面怕我的孩子受罪。房子是2014年9月21日购买的,钱是我父母出资买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温某乙。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性格内向又不善于处理家庭矛盾,致使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加上被告不按时上班,还让单位叫了好几次,而且被告喜欢买彩票花掉好几千元,被告以上行为都让原告很生气。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将婚生子温某乙判给原告抚养,被告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至于万和嘉园购买的房子,被告的父母出资了一部分,请求判决给婚生子温某乙。被告不同意离婚,称原告所述不实,自己没有不好好上班。其购买彩票不是赌博,只是偶尔去买几注,也是想赚钱。假如离婚婚生子温某乙跟随被告生活可以让孩子健康成长。万和嘉园购买房子是其父母出资的。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处理不当发生矛盾,但不至于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彻底破裂,所以,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原被告今后要加强沟通,都能站在对方的角度去想想,把家庭和孩子放在中心位置,不要凡事从自己这想,结果矛盾越闹越大。本案经主持调解无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芝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毕俊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