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意达服饰有限公司、慈溪市振华建材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意达服饰有限公司,慈溪市振华建材有限公司,励霞,陆建华,慈溪市富嘉车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奥罗拉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508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代表人:戎飞舟。被执行人:慈溪市意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建华。被执行人:慈溪市振华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建华。被执行人:励霞。被执行人:陆建华,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慈溪市振华建材有限公司、慈溪市意达服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慈溪市富嘉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婉冲。被执行人:慈溪市奥罗拉制衣厂。代表人:陆建军。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2250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慈溪市意达服饰有限公司、慈溪市振华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尚有纠纷款本金5283880.2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3819元,案件受理费4787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振华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正于另案评估拍卖,届时可参与分配,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5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陆 超 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