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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沈之陪与桦甸市宏利煤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之陪,桦甸市宏利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沈之陪被执行人桦甸市宏利煤矿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桦甸市宏利煤矿矿山开采保证金人民币1495950.00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审判长  张中明书记员  钱志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