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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4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志景与黄尾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景,黄尾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338号原告李志景,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王聪怀、程琼芬,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黄尾法,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志景与被告黄尾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景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泽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