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4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志景与黄尾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景,黄尾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338号原告李志景,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王聪怀、程琼芬,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黄尾法,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志景与被告黄尾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景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泽鹏 更多数据: